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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相关场地,不得分割进行物业管理。 
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电梯、智能系统等设备的运行服务; 
 
  (三)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绿地、树木、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 
 
  (四)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 
 
  (五)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服务、管理;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服务、管理; 
 
  (七)物业资料的查询服务和管理;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物业服务中包括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服务、管理;再收车辆管理费属于重复收费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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