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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者专栏] 【建议】成立起步区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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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2 14:44:57 | 只看该作者 |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英铭稻草人 于 2014-8-19 00:40 编辑

根据生态城规划起步区共分三个社区,但目前部分楼盘尚未交付使用,同时当下居民入住率不高。


建议成立跨社区的起步区居民委员会(常设或临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以上第二、五、六这三条就是用来协调解决近来业主子女的入学教育、部分住宅的质量问题以及商业与交通配套等事项,针对这些广大业主所关心关注的,由居委会牵头进行依法维权。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维护公民权益,协助并监督政府等做好公共事务,需要这个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高效、透明的协商调解社会体系,需要大家进行共建


同时作为中国、新加坡共建项目,建议新加坡方面提供居委会相关咨询支持,有法律资源的朋友也可以提供法律咨询与援助。

生态城建设全国示范区同样需要全国一流的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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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12 14:45:20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第五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九条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本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
    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第二十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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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2 14:57:3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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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12 18:19:04 | 只看该作者
楼主向中新天津生态城社区服务中心的网上社区提出了“设立起步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得到的答复是“ 您好,感谢您的咨询,2011年底生态城迎来首批居民入住,截止目前入住人口约为1万人,考虑生态城实际需求,暂未成立居委会。随着入住人口的增加,生态城将于2015年启动居委会选举工作。目前,需由居委会办理的业务暂由生态城社区服务中心代行。谢谢!”(每次均热情快速答复,在这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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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5 11:58:33 | 只看该作者
千万别成立,居委会的大妈们都把自己当政府官员,习惯骑在人民的脖子上拉屎拉尿。我们受够了,有事我们去社区服务中心办,省得他们经常骚扰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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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5 13:27:36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有居委会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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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8 16:25:30 | 只看该作者

当前部分公共问题矛盾突出,再次建议相关单位完善社工工作机制,尽快发挥居民委功能以促进民间自治,做好业主居民与政府等机关沟通的衔接。一使老百姓有个反映问题提出诉求的渠道,二是缓解政府部门工作压力。居委会成立需要条件,据管理部门答复目前起步区入住率不高的情况下,有社区承担居委会工作。

下面列举几个突出的例子:
1、避免群体上访。今天据说又有几波业主去管委会上访了,居委会职能就是将民间与社会上突出的矛盾,汇总梳理后呈报给相关管理部门,作为矛盾的缓冲避免群众诉求无门时采取集体上访的局面,辅助政府部门做好社会管理。

2、汇总梳理突出问题。当下交房质量、高速规划等问题比较突出,国家也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但如何发挥作用呢,是否需要机构去汇总整理,达到一定量级的话,呈报给主管部门呢,未必就真能发挥作用,但是这个缓冲与民意梳理的程序真的应该健全。

3、协助形成民间自治。很多朋友反映部分居民无环保、违反交通、占用公共设施等影响社会秩序等行为。居委会的职能是否也应该发挥作用呢?!比如从物业那里要来不良行为的照片,利用网络公开(注意隐私),形成民众相互监督,共同遵守的良好文明风气。

可能社工也会说,老百姓说的问题我们也解决不了,那相关部门需反思下,如何使这个机制能够发挥作用呢,如果所有事物都是由管委会来协调,人的精力是有限的,随着入住率越来越多伴随的矛盾也会增加。更何况生态城更多的发展建设、配套完善还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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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8 16:27:29 | 只看该作者
lonelone 发表于 2014-5-15 11:58
千万别成立,居委会的大妈们都把自己当政府官员,习惯骑在人民的脖子上拉屎拉尿。我们受够了,有事我们去社 ...

那是传统意义的居委会老大妈,现在不比从前了。居委会也要与时俱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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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3 16:21:02 | 只看该作者
英铭稻草人 发表于 2014-9-18 16:27
那是传统意义的居委会老大妈,现在不比从前了。居委会也要与时俱进的。

体制和机构决定了它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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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8 13:41:39 | 只看该作者
需要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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