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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个人账户线上购药!天津拟开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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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5 07:41: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本市参保 人员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在线购药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进一步满足参保人员用药需求,提高本市参保人员购药便捷度,天津拟开展参保人员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在线购药试点。日前,天津市医保局制定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本市参保人员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在线购药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在2024年6月7日18:00前提出修改意见。

一、官网查阅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ylbz.tj.gov.cn)-互动平台-征求意见栏目进行查阅。

二、反馈意见
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意见请发至:sybzxxyglc@tj.gov.cn,或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意见,请邮寄至: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38号金融广场大厦A座14楼市医保中心,并在信封上注明“在线购药”字样。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

  • 我市拟试点开展医保个人账户在线购买非处方(OTC)药品工作。
  • 由第三方平台及入驻平台进行销售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线上购药服务,通过与医保系统对接,实现本市参保人员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在线支付非处方(OTC)药品费用。
  • 相关支付政策,按照本市零售药店个人账户线下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参保患者线上购药时发生的药品打包费、配送费等非药品费用、以及通过金融账户等非个人账户渠道支付的费用,医保不予支付。


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本市参保人员使用
医保个人账户在线购药试点工作
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各区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结算中心、医保监督所、试点三方平台和定点零售药店、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满足参保人员用药需求,提高本市参保人员购药便捷度,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参保人员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在线购药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发展中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指示,按照相关工作要求,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购药便捷度为导向,开展参保人员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在线购药试点工作。

二、工作目标

按照“依法合规、基金安全、高效便捷”的原则,借鉴上海等先行先试城市经验做法,在我市试点开展医保个人账户在线购买非处方(OTC)药品工作。由第三方平台及入驻平台进行销售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线上购药服务,通过与医保系统对接,实现本市参保人员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在线支付非处方(OTC)药品费用。相关支付政策,按照本市零售药店个人账户线下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参保患者线上购药时发生的药品打包费、配送费等非药品费用、以及通过金融账户等非个人账户渠道支付的费用,医保不予支付。

三、实施步骤

(一)确定第三方平台试点阶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局官网发布《关于申报本市参保人员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在线购药第三方平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法合规、具备网络药品销售资格的第三方平台可报名参加此项工作,并优先确定已在其他省市开展此项工作的第三方平台开展试点。市医保中心负责报名具体工作,并提出拟开展试点工作的第三方平台名单,报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试点第三方平台,应向市医保中心提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严格基金监管等内容的承诺书。(预计完成时间:自局官网发布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二)系统开发测试和试运行阶段。各试点第三方平台分别选择不超过10家已在平台上线的定点零售药店与医保部门对接,按照医疗保障部门要求进行系统开发和内部测试。内部测试完成后,可在正式环境试运行,确保系统运行稳定后进入上线运行阶段。(预计按成时间:确定试点第三方平台后3-5个月)

(三)正式试点阶段。试运行结束后,未发现基金安全问题的情况下,在全市范围内开始上线运行,全面开展个人账户在线购药试点工作。在此阶段,试点第三方平台可逐步扩大入驻平台的定点零售药店范围。(试点时间:3年)

四、工作要求及有关事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开展参保人员在线购药工作,是提高人民群众购药便捷度的重要举措,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体现。各部门要做到“主官上、亲自抓”,在确定试点机构、开展信息化对接、强化基金监管方面通力协作,切实履行好经办服务、费用审核和基金监管职责,加强信息沟通,统筹推动落实。

(二)强化监督管理。市医保中心负责加强医保个人账户线上购药的协议管理,对于违法违规违约情况,严肃予以查处;市结算中心负责按照规定,加强对相关费用的审核;市医保监督所及各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开展相关工作;试点第三方平台负责履行好向医保部门承诺的内容,加强对入驻平台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管理检查;定点零售药店加强内部管理,遵守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医保相关部门统一部署落实好药品追溯等各项工作。

(三)增强保障水平。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规〔2021〕16号)要求,允许参保人员在线使用个人账户购买定点零售药店OTC药品时,可按规定在配偶、父母、子女间共济使用个人账户。

2024年5月**日
来源:津云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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