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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滨海新区拟发布城市更新最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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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4月18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发布关于对《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城市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中对实施范围“城市更新”的工作范畴、实施范围、规划编制、编制标准、土地出让方式、土地价格计收等内容进行明确。


➢➢各有关单位与个人可于2025年5月18日前,将意见发送至邮箱gzjbhfjxgs@tj.gov.cn,请注明姓名、单位、联系方式,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022-66223563。

《意见》中明确——

工作范畴

本实施意见所指“城市更新”是指基于城市产业升级、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环境改善、设施优化、空间品质提升等原因,对城市建成区成片连片区域进行拆除重建、综合整治或两者兼顾的规划建设活动。

实施范围

将滨海新区范围内(含管辖的开发区飞地)的旧工业园区、旧城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海河发展轴线两侧四类区域纳入城市更新范围。

规划编制

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镇)应在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指导下,按照控规编制标准组织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鼓励通过“协商式规划”等规划创新手段,激发社会参与积极性,实现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和多方共赢。经区政府批复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做为城市更新实施的规划依据。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可包括一个或者多个城市更新项目。

编制标准

1.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整体绿地率相比更新前至少提升10%,鼓励通过设置集中公园绿地、口袋公园、立体绿化、城市绿道等方式构建蓝绿交织的绿地系统,建设公园城市。

2.城市更新单元内居住用地生活圈配套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要求,城市更新范围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h。鼓励通过设置邻里中心的方式,提高公共设施服务能级和城市宜居水平。

3.城市更新单元涉及产业用地的,产业用地计容总建筑规模相比更新前至少增加20%,鼓励产业用地在满足环保、城市安全的前提下与其它用地混合使用,实现产城融合发展。

4.城市更新中应当采用绿色、低碳、智能技术,落实海绵城市、低碳城市、智慧城市等建设要求,鼓励提高绿色建筑应用比例。

土地出让方式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工作。达到供地条件后,对符合划拨条件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涉及经营性土地的,由实施主体作为土地受让方与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可将更新项目周边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土地一并纳入供地范围,进行整体开发。

土地价格计收

原工业、仓储等产业用地和公益类设施用地更新为居住、商业等经营性用地的,应按照不少于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评估地价与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评估地价差额的50%补交土地出让金;原工业、仓储等产业用地更新为新型产业用地(M0)的,按照《关于支持新型产业用地高效复合利用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原居住、商业等经营性用地为主进行城市更新的,应按照不少于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评估地价的25%补交土地出让金。由实施主体代建并无偿移交政府部分的土地不计算土地出让金。

税收政策

研究制定城市更新税收支持政策,探索将城市更新项目所发生的土地整理费、土壤污染治理费、基础设施费(开发小区外)等相关费用作为新项目建成销售时对新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计算扣除项目及增值税扣减项目。实施主体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还迁安置用房按照销售方式处理,按税收相关规定确认收入,并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在支付拆迁补偿费用时获取的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经确认符合税收相关规定的可作为合法有效凭据。由区税务部门负责推动落实。

容错和奖励机制

为营造“敢闯敢试”的工作氛围,鼓励担当作为,对参与城市更新工作的部门、企业、干部因探索制度创新、经验不足等非个人原因而产生的不良后果予以免责。对在城市更新工作中表现优异、成绩突出或有重大贡献的,给予表扬和奖励。
来源:天津市规自局 滨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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