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每日新报 9月26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明确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请小客车指标政策执行的通知》。即日起,“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符合《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且通过审核的,可视为符合“居住地在本市”条件,可申请个人小客车指标。 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明确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请小客车指标政策执行的通知》内容,“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视为“本市居住证”。 对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同时执行《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通过审核之一的,即视为符合“居住地在本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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