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73个地块规划有调整!主要位于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港、中新生态城以及胡家园。
规划有调整
日前,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发布公告称,为保证保税区、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功能区、用地单位一批重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城镇建设项目的合理需求,已编制完成了《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2020年)》涉及同正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等项目地块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方案。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1 项目概况
本次规划调整涉及73个地块,主要位于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港、中新生态城以及胡家园。项目地块类型以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商业、物流仓储与工业地块为主。上述地块均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的有条件建设区内。
拟调整地块概况↓
2 调整原因
《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是以2014年为基期年,并根据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编制的,于2018年4月获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复。本次涉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的地块全部位于《规划》有条件建设区内,位于滨海新区划定的城市开发边界内。
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深入落实,滨海新区在落实国家及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中,为保障天津港保税区、中新生态城、天津港、开发区等功能区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世界一流智慧港口、绿色港口、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等一批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解决项目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问题,依据《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8〕4号),滨海新区拟开展本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对《规划》调整完善并编制本规划调整方案。
3 调整方案
在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下,对同正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等68个项目地块规划用地范围与《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不符的地块进行调整。
调入方案
- 本次规划调整地块涉及73个,全部位于有条件建设区内,调整面积559.61公顷,其中调入城镇用地规模375.82公顷,交通用地183.79公顷。
- 按照城镇建设区内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用途,拟将0.01公顷其他农用地、0.10公顷水域、341.31公顷滩涂和苇地、34.41公顷交通用地调整为城镇用地,面积为375.82公顷;
- 依据天津港总体规划用途,将183.79公顷滩涂和苇地调整为港口用地。
注意:调入地块全部不涉及占用规划耕地与基本农田。
2个地块需要注意:
2个地块涉及占用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
- 一是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日新道(滨海湖路-龙欣路)道路涉及占用北环铁路与蓟港铁路联络线林带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建设单位已取得天津市政府关于对北环铁路与蓟港铁路联络线两侧防护林带做动态更新的批复意见;
- 二是天津临港经济区(中区)东海十路工程涉及占用津晋高速公路延长线林带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已取得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相关意见,临港经济区津晋高速公路延长线属于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划定前市政府审查同意的规划建设用地。其余65个项目不涉及占用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
注意:项目调入地块全部不涉及占压经国家批复的生态保护红线。
批复的生态保护红线。
调出方案
本次规划调整涉及调出城镇建设用地指标265.04公顷,14个地块,其中:
-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个地块、面积0.22公顷,调整后规划地类为其他农用地;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5个地块、面积11.65公顷,调整后规划地类为滩涂和苇地;
- 天津港保税区4个地块、面积118.02公顷,调整后规划地类为水域、滩涂和苇地;
- 位于双城绿廊规划一级管控区胡家园街3个地块、面积114.18公顷,调整后规划地类为林业用地;
- 位于双城绿廊规划一级管控区古林街1个地块、面积20.97公顷,调整后规划地类为林业用地。
按照规划指标控制的原则,本次规划调整地块涉及调入城镇建设用地指标375.82公顷,调出城镇建设用地指标265.04公顷,其余110.78公顷城镇用地指标使用滨海新区。
本次规划调整地块涉及调入交通用地183.79公顷,因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属于预期性指标,调入地块规划地类直接在规划图上予以落实为交通用地。
建设用地指标变化
- 滨海新区2020年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95505公顷,其中规划图上落实城乡建设用地规模93684.58公顷,预留城乡建设用地指标1820.42公顷。
- 调整后,规划图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增加110.78公顷,增加至93795.36公顷,未突破2020年规划控制指标;预留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减少110.78公顷,减少至1709.64公顷。
- 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增加183.78公顷,增加至44482.21公顷,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属于预期性指标,规划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指标调整。
- 规划调整后,建设用地总量有所增加,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有所增加但未突破规划控制指标,本次规划调整不涉及工矿用地与农村居民点用地。
4 公示时间
从2019年11月27日至2019年12月27日止。公示期间欢迎各界提出宝贵意见。有关意见请发送到bhxqztgh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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