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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业委会有偿服务质疑的几点探讨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将军    时间: 2014-5-27 08:49
标题: 关于业委会有偿服务质疑的几点探讨
以下为回帖,为担心此贴很快沉没,特发次单帖,以供大家方便讨论。

首先得承认,您说的,确实是摆在业委会面前的困难。但是,任何事的执行都会面临困难,不应有困难而否定有偿服务的可行性。
我觉得您提出的问题,会代表很大一部分居民以及业委会的疑问,因此,我有必要逐个问题回答,和您探讨。
1、业主支付的服务费用业委会敢用吗?
答:敢用,理直气壮的用。不仅不应该感觉到愧疚,更应该感觉到这是一种骄傲和荣誉。这份钱不是谁都能领取的,没有工作能力,没有服务业主的觉悟,是没有资格用这个钱的。通俗的说就是,谁有本事谁上,有多大本事,吃几碗饭。
2、业主支付的费用怎么用?
答:a、日常办公费用支出;
b、业委会委员工作补贴。暂时这个还不能叫做工资,原因在于业委会的公益性质以及委员与业主之间并无雇佣关系等情况所致。
3、费用的使用谁监督?
答:所有业主,包括业委会内部的委员进行日常监督。业委会费用的支出,清晰入账,定期公示,向广大业主回答各方面的质疑。
4、个别业主说闲话怎么办?
答:如果业主说的有理有据,那么作为业委会及成员就要反思,甚至如果因为恶意使用此笔经费造成职务侵占等罪行的将依法惩办;反之,如果个别业主胡说八道,恶意中伤,这就是诽谤。影响恶劣的业委会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恢复自己的名誉以及弥补因此带来的精神损失,同时让这些不怀好意的人永远闭嘴。
5、服务经费部分业主不出怎么办?
答:既然是市场行为,就要依照市场的规则办事。
a、出具服务经费的业主有权享有业委会的优质服务,不出钱的,无权享有;此处优质服务,主要指像类似于集体诉讼情况,业主会因维权取得经济收益或赔偿的。不经授权,业委会也无权对于个人与开发商之前签订合同提起诉讼,业委会不具备原告资格;反之,经过授权的,缴纳相关诉讼费用的业主,才能够理所当然的享有胜利果实的权利。
b、对于经费从物业费经费中提成的情况
此类经费和物业费是绑定在一起的,不必忧虑经费业主不出,到是要担心物业公司。
对于业主不交物业费,经费也就无从收取的情况,物业公司有权依法诉讼,强制收取。除非业主卖房,否则他逃不过法院这一关;
对于物业公司耍赖不付款的情况,要系统化的解决:首先,签订物业合同时,要明确此笔经费的支付条款;其次,可采用业委会银行开户物业费代收等手段,对物业公司的费用支出进行制约。
6、业委会的工作底气从哪里来?
请用法律的武器武装自己。带上锋利的匕首刀刀插向敌人的心脏,不怕不履行合同的规则破坏者不闻风丧胆。
最怕的就是,业委会成员本身专业素质就不高,一上战场就疲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就是欺软怕硬,见着怂人搂不住火。业委会就成了任人欺负的窝囊废。



作者: 玄天邪帝    时间: 2014-5-27 20:45
“出具服务经费的业主有权享有业委会的优质服务,不出钱的,无权享有;此处优质服务,主要指像类似于集体诉讼情况,业主会因维权取得经济收益或赔偿的。不经授权,业委会也无权对于个人与开发商之前签订合同提起诉讼,业委会不具备原告资格;反之,经过授权的,缴纳相关诉讼费用的业主,才能够理所当然的享有胜利果实的权利。”

但是: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行业主大会权利。业主大会应该是由全体业主构成的,没有“不付费就不是业主”这个说法。业委会应当是代表全体业主的,这点不可能改变吧。
至于说把这部分费用跟物业费绑定在一起,说实在的于法无据,即使起诉到法院也不会得到支持的。。。
作者: 大将军    时间: 2014-5-27 21:15
1.业委会工作可以有所选择,既然是公益行为,便缺乏强制性;如果具有强制性义务,便是雇佣关系了。
2.业委会经费的出处,相关法规很明确,而且业委会成立之初的公示,已经对于经费来源于物业费做了明确约定。这一点,,不是本人胡说八道 凭空捏造。楼上客官,请做个调查,正确与否自知。
作者: 我是运动哥    时间: 2014-5-30 09:22
我们经费也没消息那,物业公司根本不给呀。难道又是换物业时才能要过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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