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要提前供暖了?”昨日,市民许女士反映,自己微信朋友圈里都在转发一则提前供热的通知。经多方核实,有关单位和部门并未接到正式通知。
从许女士提供的图片中看到,该文件为“津热办[2016]81号 关于2016-2017采暖期提前启动供热的通知”,该通知下发各区供热办公室和有关供热企业,称“全市各供热单位燃煤锅炉于11月1日点火启动,燃气锅炉于11月3日点火启动,11月5日正常供热,各热电联产和地热供热单位应按照上述时间要求,做好供热管网升温送热工作,确保室温达标。”
昨日,首先拨打了滨海供热集团24小时客服热线,客服工作人员表示,没有接到有关提前供热的消息。新区建交局公共事业处工作人员也表示,并没有接到关于提前供暖的正式指令。又拨打天津市供热办公室服务热线,工作人员表示确实看到了朋友圈中转发的所谓提前供热通知,但市供热办并未发布过任何有关提前供热的文件。
据了解,按照《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规定,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或提前。如遇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另据了解,提前供热的标准为连续5天日平均气温低于5℃。
来源:滨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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