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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起天津市调整燃气管网居民用气价格
10月12日,天津市发改委发出关于调整我市燃气管网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并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根据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听取听证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燃气管网居民用气价格。
根据津发改价管【2018】718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燃气管网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并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价格调整如下:
我市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由每立方米2.40元调整为2.63元;第二档由每立方米2.88元调整为3.16元;第三档由每立方米3.60元调整为3.95元。
我市独立采暖用气:第一档维持每立方米2.40元,不作调整;第二档由每立方米2.88元调整为3.16元;第三档由每立方米3.60元调整为3.95元。
(1)独立采暖用户与生活用气共用一表计量的,售气顺序为先独立采暖第一档气量和价格,再生活用气第一档气量和价格。
(2)独立采暖与生活用气多表计量的,独立采暖和生活用气各自按阶梯价格标准核定后售气。
农村“煤改气”居民家庭冬季采暖用气价格仍按每立方米2.40元执行。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用气价格,不执行居民阶梯气价,每立方米由2.64元调整为2.66元。调整后的居民用气价格自2018年11月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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