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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坚决反对阿亚拉雅境园物业公司搬到7号楼里面办公 [打印本页]

作者: 独听桓筝    时间: 2014-6-26 12:54
标题: 坚决反对阿亚拉雅境园物业公司搬到7号楼里面办公
阿亚拉雅境园销售人员及开发商告诉业主目前在7号楼储藏室装修的房间是用于物业公司办公使用的场地。对此,7号楼所有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在没有征得7号楼所有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禁止进入7号楼办公:

1.物业公司把办公室搬到居民楼里面办公,全小区乃至闲杂人员都可以随便到我们这个单元,我们单元住户都会觉得安定,安全得不到保障。
2. 物业公司是一个办公的地方,会涉及到与各方人员打交道,和业主之间的交流,甚至涉及到争吵问题,我们单元的老人,小孩等无法等到正常的休息与安静。
3. 7号楼所有的分摊与储物室都是业主花钱买来的,未在业主同意之前,不能给予物业公司办公使用。

如果以上问题不能解决,我们将反映的管委会,或者将在成立业主大会后行驶业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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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ongshuwan    时间: 2014-6-26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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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ove_chongshan    时间: 2014-6-26 13:01
支持楼主提议!
物业办公室怎么可以设立在居民楼里?而且是在没有任何通知或公告的前提下!而且在购房的时候开发商也没有说明7号楼会有物业办公室。这完全不考虑业主权益的做法必须被抵制!
作者: 独听桓筝    时间: 2014-6-26 13:08
国家有法律,依据物权法规定,一般非商业用房不能作为公司经营场所。居民楼里面是不可以作为经营场所的
作者: 雨枫    时间: 2014-6-26 13:11
严重支持反对开发商独裁做法,支持业主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者: 独听桓筝    时间: 2014-6-26 13:12
物业公司在居民楼的地下室办公,使居民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业主徐女士将物业公司起诉至顺义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9万余元,并从地下室搬出。近日,顺义法院判决部分支持了徐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5年,长城物业公司受开发商委托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便擅自进驻到徐女士所在单元的地下室办公和住宿,与业主共用一个单元门,还违反消防法规,非法占用小区公共部位地下室使用高功率电器做饭,此外还存在卫生脏乱等问题。

徐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是为业主服务的,无权占有小区业主共有的合法产权公摊面积,牺牲业主的利益,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迁出非法占用的地下室,并按照每日50元的标准,赔偿5年来的损失共计9.3万余元。

物业公司辩称,在地下室办公,是根据与开发商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使用由开发商提供的房屋为小区业主提供服务。具体房屋由开发商提供,物业公司并未出租或获取其他收益。

法院认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符合规划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或适当的房屋中进行办公。物业公司在与开发商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应审核开发商所提供的物业办公用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物业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入驻地下室办公,影响了徐女士对所购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因物业公司入驻地下室是为了从事营利活动,故作为获益并直接影响徐女士居住生活的一方,应向徐女士赔偿损失。

因规划中的物业管理用房并未开始建设,该花园小区内也没有合适的房屋可用作物业管理用房,而小区业主的居住生活又需要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相关服务,所以徐女士要求物业公司搬出地下室的请求,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徐女士各项损失1.8万元。
作者: 流沙砾    时间: 2014-6-26 13:12
物业都搬到居民楼离办公了,我看生态城也别天天吹牛了,还是稍微办一点点实事吧。当初大家抱着对中新合作的信心来的,现在灰心的很啊
作者: 同桌高    时间: 2014-6-26 13:31
支持支持
作者: 小白走丢了    时间: 2014-6-26 13:40
雅境就没有一件事让人顺心的,坚决抵制他们这种行为!拿业主不当回事,二期不搞了就这样胡作非为
作者: 英铭稻草人    时间: 2014-6-26 14:07
支持楼主!反对物业单位乱占用业主公共空间。
作者: 我是运动哥    时间: 2014-6-26 14:44
我们红树湾物业一直在居民楼里办公,哈哈,不过通过社工我业委会努力已经把开发商占用的会所要回来了。物业已经开始要搬家了,祝你们也成功。
作者: fenglei1014    时间: 2014-6-26 14:45
物业公司想干嘛
作者: 天蓝色梦境    时间: 2014-6-26 14:54
坚决支持,如果开发商不给说法,那就等着维权吧!
作者: 天蓝色梦境    时间: 2014-6-26 15:43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9)34号第五条第四小条规定: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
作者: 雨枫    时间: 2014-6-26 16:43
刚听开发商说,原本约定在本月底交房,由于施工方原因,可能要延期几天才能交房。哎,啥时候才能住进自己的房子啊
作者: 玄天邪帝    时间: 2014-6-26 17:43
天蓝色梦境 发表于 2014-6-26 15:43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9)34号第五条第四小条规定: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 ...

他那个倒不是在地下。
作者: 滨海小外移民    时间: 2014-6-27 09:47
支持楼主!
作者: ccwy    时间: 2014-7-2 15:10
支持业主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者: 那抹残缺的笑    时间: 2014-10-12 22:36
非常谢谢楼主,顶一下
作者: huazai1968    时间: 2014-11-17 16:00
没有公告、通知,没有协商,就随随便便这么做?这不是无故随意损害7号楼业主们的权益吗?太过分了!
作者: 流沙砾    时间: 2015-4-22 22:03
倒是没办公,成了物业保洁的办公室兼库房了!忘大家多关注,否则这些无良开发商都得骑在我们脖子上拉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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