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子座的狼 发表于 2015-11-28 14:38:44

生态城红橡公园收房程序严重侵权 请给予合理解释

今天是生态城红橡公园交房首日,但出现了大家不愿看到的情况,收房流程严重存在侵权行为,开发商强制性要求先交钱办理入住手续而后再验房,对此行为深感到意外。

是“先验后收”还是“先收后验”?
首先,“先验后收”的流程是有法律依据的!
在买卖合同中,“先验后收”是通常的交易习惯,而“先收后验”的交易习惯可能存在,但一定是一种非正常现象,具有典型的霸王条款性质,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相悖,为现代 民法和经济法所否定。《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不通过验房,买受人的知情权无从保障,“先收房、后验房”的霸王条款,完全剥夺了买房人对所有购房者的知情权。开发商可能会认为,因为双方合同中未约定是先验后收还是先收后验,因此其规定先收后验 就是有理由的。对于这种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方式的情况,《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规定: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在交房中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履行方式只能是“先验后收”。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验收,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合同法》第http://www.ecodreamers.com/forum.php?mod=image&aid=61163&size=300x300&key=4681214ea3c0e943&nocache=yes&type=fixnone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 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不对标的物进行验收,买受人就无法发现标的物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约定,也就无法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是拒绝还是接受标的物。如果作出“不论标的物品质如何,不经验收而其所有权和风险都转至买受人”的解释,对买受人是极不公平的。“先验房、后收房”有利于市场稳定,保证交易安全,实现对经营者的监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监督”。





神通童 发表于 2015-11-28 21:31:52

就是啊,怎么给他曝光

tianxiaonan 发表于 2015-11-28 14:41:01

试问那个开发商不是这样呢

禹谦妈妈 发表于 2015-11-28 14:52:36

“先验房、后收房”有利于市场稳定,保证交易安全,实现对经营者的监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监督”。

小金鱼 发表于 2015-11-28 14:56:49

tianxiaonan 发表于 2015-11-28 14:41
试问那个开发商不是这样呢

你觉得开发商这样是对的吗?

随风VR 发表于 2015-11-28 15:05:17

给电视台打电话,都市报道 曝光:lol:lol

liangyaxin 发表于 2015-11-28 15:11:48

对,虽然绝大多数开发商都是这样的,但的确不合法,业主的权益一定要争取,建投要是对自己的房子有信心就先验再交钱

personalangel 发表于 2015-11-28 17:22:59

世茂的也是,先收房签字,再验房,出问题再登记维保

狮子座的狼 发表于 2015-11-28 17:52:55

liangyaxin 发表于 2015-11-28 15: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对,虽然绝大多数开发商都是这样的,但的确不合法,业主的权益一定要争取,建投要是对自己的房子有信心就先 ...

其实合同对建投有利,不必如此,开发商就怕业主赖账不交物业和采暖费。其实大家都愿意收,装修质量目前没有大问题,开发商不用太担心拒收这类事儿。房价在涨,谁能不收呢。

Lakala 发表于 2015-11-28 18:52:03

好像大多都这样了,当初我交房也是,虽不合法,但似乎得到默认了

英铭稻草人 发表于 2015-11-28 19:57:55

行业潜规则,对您的态度点赞{:1_200:},欢迎新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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