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津滨 发表于 2025-9-26 08:07:12

《住房租赁条例》核心条款整理



对象    具体要求   
出租人    1. 用于出租的住房需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与健康2. 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3. 租赁住房的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需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4. 应与承租人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按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不收费)5. 若收取押金,需在住房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押金数额、返还时间及扣减押金的情形,除合同约定情形外,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6. 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经承租人同意或依法可进入的情况除外7. 依法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时,应通知承租人,并为其腾退住房留出合理时间,且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合同或腾退住房   
承租人    1. 应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改动租赁住房承重结构,不得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2. 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住房用途、拆改室内设施或改动住房其他结构3. 需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不得任意弃置垃圾、超标准排放污染物、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公共通道、高空抛物或实施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4. 若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承租人可自行办理备案       
住房租赁企业    1. 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需使用 “住房租赁” 表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报送开业信息。 2. 需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企业开业信息、服务规范和标准等3. 发布的住房地址、面积、租金等房源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房源图片需与实物房源相符,不得发布虚假或误导性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的重要信息4. 需建立住房租赁档案,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7. 从事转租经营的,需按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且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6. 自然人转租他人住房开展租赁经营业务,经营规模达到规定标准的(10套),需适用本条例中有关住房租赁企业的规定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    1. 需将从业人员名单备案,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经纪机构从业,且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住房租赁经纪业务3. 发布房源信息前,需核对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权属信息,实地查看房源 4. 不得为出租不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5. 不得为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用于居住提供经纪服务6. 不得为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人均最低租住面积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出租提供经纪服务7. 不得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8. 不得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9. 需对收费服务项目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10. 若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本机构签订住房租赁合同,需由本机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网络平台经营者(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    1. 需核验住房租赁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2. 若知道或应当知道信息发布者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情形,需依法采取删除相关信息等必要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3. 不得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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